武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按每笔销售分别结转销售成本,销售商品、零配件及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公司2018年9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以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6万元,实际成本为4.4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2)与B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B公司按代销商品协议价的6%收取手续费,并直接从代销款中扣除。该批商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