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一般被认为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但我国在某个时间以前曾允许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这个时间是
A、1980年6月
B、1982年6月
C、1983年6月
D、1984年6月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地名商标。我国1983年6月以前曾允许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如“上海”啤酒、“北京”衬衫等。这些名称注册后, 极易被误认为是产地名称。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 1983年6月起,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再 核准。现行《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 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 含义的除外”。P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