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A公司诉张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公司的培训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相关技术资料。经查,2004年8月,张某被A公司聘用,双方鉴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乙方若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且应保密。”合同签订后,公司因生产需要,送张某到上海学习技术,回来后在车间从事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5个月后,张某受某市同行公司高薪诱惑,不辞而别,而后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的。张某行为给公司造成培训费及经济损失3万元,企业经过多次协商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A公司与张某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培训、保密、出卖和转让资料等事项?
【正确答案】: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如下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百零二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解析】: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如下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百零二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