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陈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2016年5月1日陈某被派遣至甲建筑公司,从事建筑维修工作,工作地点兰州。派遣协议为期一年,月薪7000元,协议到期一次性支付报酬。陈某工作期间时常被安排加班,周六日也未曾休息。2016年11月至次年3月,由于气候原因,该建筑公司暂停施工。期间,陈某被甲建筑公司派遣至乙建筑公司,工作地点在徐州,继续从事建筑维修工作。2017年4月30日,劳动派遣协议终止,陈某拿到一年的薪资,但并未包括周六日加班费。之后,陈某一直处于无工作状态,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也并未支付陈某相应报酬。2017年10月,陈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希望能够补发拖欠工资。但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陈某在此期间无实际工作为由,拒绝支付。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请问陈某与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甲建筑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2)陈某无工作期间,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3)甲建筑公司除一次性支付陈某一年的薪资外,还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4)甲建筑公司派遣陈某到乙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1)请问陈某与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甲建筑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2)陈某无工作期间,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3)甲建筑公司除一次性支付陈某一年的薪资外,还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 (4)甲建筑公司派遣陈某到乙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1)劳务派遣人员与一般劳动合同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益,陈某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甲建筑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
(2)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按月支付陈某劳动报酬,并在陈某无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3)甲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用工单位甲建筑公司将其进行二次派遣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