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北方某农产品经营集团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大麦一批,价值50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价值100万元(不含税)设备两台,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价款50万元(不含税),货款已收
(4)向某农产品交易博览会赞助价值3500元(不含税)啤酒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厂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及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厂本期应
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正确答案】: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立法规定,该厂各项业务的税务处理及法律依据为:
(1)购进大麦为进项税金,适用9%税率,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500万×9%
(2)购进设备为进项税金,适用13%税率,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100万×13%
(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适用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50万×13%
(4)赞助啤酒,视同销售行为,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3500元×13%=(3500÷10000)万×13%
(5)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万×13%+(3500÷10000)万×13%-(500万×9%+100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