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买方,向乙开出汇票,经A银行承兑。乙将汇票向B银行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A银行的理由是接到出票人甲通知,甲与乙的那份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乙涉嫌欺诈,故暂停支付票款。试问:(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B银行在被拒付后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如果持票人是乙,A银行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绝付款?为什么?(4)如果持票人是乙,甲是否可以以该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原因关系是否被撤销、有效与否对票据关系不发生任何影响。(2)可以。依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乙为背书人,因此B银行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3)不可以。甲与乙的买卖关系是票据的原因关系,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的原因关系不影响其票据关系。(4)可以。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