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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8日,丙拿着一张从收款人乙处受让的支票要求A银行付款,被该行以支票上印鉴与预留印鉴样本不符为由拒付。丙向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某电子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称其未曾签发过此张支票。经查明,此系该公司刚辞退的甲为报复该公司所为。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2)某电子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分类:
票据法(00257)
发表:2024年08月15日 12时08分33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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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8日,丙拿着一张从收款人乙处受让的支票要求A银行付款,被该行以支票上印鉴与预留印鉴样本不符为由拒付。丙向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某电子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称其未曾签发过此张支票。经查明,此系该公司刚辞退的甲为报复该公司所为。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2)某电子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2)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电子公司没有在票据上签章。(3)丙可以向收款人乙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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