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大林公司、收款人为天一公司的汇票后,以天一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此时,天一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乙辩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请问:(1)何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什么(3)天一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1)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2)乙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①乙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甲为无处分权人;②乙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即主要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③乙取得有效票据;④乙给付了对价;⑤乙为善意,即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3)天一公司不能要求乙返还票据。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原票据权利人因他人善意取得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