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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种事由属于相对抗辩?()
分类:
票据法(00257)
发表:2024年08月15日 12时08分00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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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下哪种事由属于相对抗辩?()
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B、票据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
C、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的抗辩
D、债务人对请求支付的背书不连贯的票据的抗辩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对于背书不连贯的票据,持票人不能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而票据一旦为背书连贯的持票人拥有,票据债务人便不能进行抗辩,所以背书不连贯的抗辩为相对抗辩。选项A、B、C均为绝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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