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二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2009年6月5日丙盗走票据,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第二天丙将汇票赠与其朋友丁。2009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试问:(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1)答:不正确。理由:挂失止付的效力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可以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2)答:享有。丙伪造印章背书转让后,自己取得票据权利,然后赠给丁,丁当然享有票据权利。(3)答:不享有。理由:丁为无偿取得票据,无对价,故不能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