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于2007年8月3日开出支票给收款人乙。乙为支付货款,将支票背书给丙,交给丙的工作人员A。A离开丙另谋他就,将支票与其他材料一并移交,但交接人员未注意到支票的存在,直到2008年11月底才发现。丙向开户银行咨询,开户银行答复:支票的有效期为10日,此支票早已失效。试问:(1)支票的有效期为10日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或者根据基础关系支付货款?为什么?(3)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丙还有什么救济方法?
【正确答案】:(1)答:不正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日,有效期为6个月。(2)答:无权。支票已届权利消灭时效,支票失效,丙不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乙以交付支票的方式已经对丙承担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因为丙自己的原因,导致票据权利消灭,乙无需对此负责(3)答:无权。支票已过权利消灭失效,丙不再享有票据权利,甲也不再负有票据责任。(4)答:丙可以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利益德还请求权,要求甲偿还因其未支付票据金额而受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