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A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甲公司副总经理孙某,代理付款行未填写。孙某持票前往异地与他人商谈合作事宜,打算以汇票金额作为定金,却不慎将汇票丢失。发现后即通知A银行挂失止付,被A银行以无法止付为由拒绝。但银行告知甲公司,如果一个月后汇票没有被支付,银行可以将开票保证金返还。一个月过去了,汇票未被提示付款,甲公司即要求A银行将开票保证金10万元返还,获准。2007年10月20日,乙公司持该银行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汇票上有孙某所作的背书,被背书人是乙公司。A银行将孙某叫到现场,经核对,背书与孙某笔迹明显不符。A银行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请求,理由是:(1)汇票已经过期,失效;(2)汇票被伪造,无效;(3)A银行已将开票保证金退还给甲公司,A银行没有利益。 问:(1)A银行无法挂失止付的说法是否正确? (2)A银行关于一个月后可以将开票保证金返还的说法是否正确? (3)该汇票在2007年10月20日是否已经过期失效? (4)假如背书确系伪造,汇票是否无效? (5)如果乙公司对伪造背书不知情,按照正常商业往来取得汇票,它是否可以依据《票据法》维护权益?
【正确答案】:(1)正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对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2)正确,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此时,可以退还开票保证金(3)没有实效。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4)汇票有效,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时候,其票据为实质无效的票据。对于背书的伪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5)持票人仍可以对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的伪造票据或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只能对伪造人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