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承兑人A银行。乙公司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B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还款,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B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甲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该汇票无效。问:(1)A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2)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B银行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正确答案】:答:(1)不成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委托付款的汇票关系中,票据债务人与承兑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承兑人之所以能接受委托,承担付款义务,正是基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中,若出票人不履行义务,承兑人不能以其对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2)B银行可以向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一旦背书行为成立后,通常背书人都应当担保票据的承兑和付款。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有权向背书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