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两子甲和乙。2011年4月10日,经赵某同意,甲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A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同时约定,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l万元。2012年10月赵某因病住院。为筹集医疗费用,在未经赵某同意的前提下,甲将保险单质押给李某借款5000元。2012年12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万元。同时,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为此,乙诉至法院,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问:(1)本案中的保险单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甲提出保险金l万元应作为赵某的遗产进行继承,甲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1)无效。因为保险法第34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末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抵押。李某应当将保险金返还给乙。(2)答:没有法律依据,A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乙。因为保险合同指定了乙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