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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其子张晓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因飞机失事意外身故,经保险公司核实,认为属于责任范围,决定全额赔付。就在此时,保险公司接到某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拨10万元保险金用于偿还张某生前所负债务。问:本案中保险金能否用于偿还张某生前所负债务?为什么?
分类:
保险法(00258)
发表:2024年08月15日 14时08分08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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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其子张晓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因飞机失事意外身故,经保险公司核实,认为属于责任范围,决定全额赔付。就在此时,保险公司接到某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拨10万元保险金用于偿还张某生前所负债务。问:本案中保险金能否用于偿还张某生前所负债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保险金不能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负债务。张晓行使收益权取得的保险金并非张某的遗产,而是张晓的个人财产,无须用于偿还其父张某生前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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