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2014年1月购买了为期一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同年9月宋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宋某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3万多元的财物被盗。案件一直没有告破,一个月后宋某突然想起自己购买有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对被盗财产给予损失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宋某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问题:宋某向公安局报案是否属于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
【正确答案】: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履行了保险合同中“及时通知”义务。原因如下:宋某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