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为其丈夫屈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分红型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宋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监督下代被保险人签字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两年后,被保险人屈某因急性疾病死亡。其子当日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死亡8万元的理赔请求。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做出拒绝理赔的决定,理由是该保险合同签署时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屈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照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署了保险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保险公司是否应
宋某为其丈夫屈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分红型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宋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监督下代被保险人签字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两年后,被保险人屈某因急性疾病死亡。其子当日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死亡8万元的理赔请求。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做出拒绝理赔的决定,理由是该保险合同签署时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屈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照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署了保险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为被告的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造成原告信赖利益损失,所以被告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的范围包括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还需赔偿无法得到死亡赔偿金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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