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执法为民”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必要性。
试述“执法为民”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必要性。
【正确答案】:所谓程序意识,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办理什么事情,都必须具有遵循一定制度、程序和手续的自觉性。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求办案和办事必须依照程序进行。特别是对执法者而言,如果不按程序办事,处理问题就会随心所欲,就会偏离法治的轨道。人民警察要做到执法为民,就必须使自己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应具备合法性。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不仅体现为实体内容的合法,也包括程序的合法,只有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少数公安民警之所以会形成“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对程序公正性的认识不足,因而在追求实体真实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程序妨碍了他们发现实体真实,往往就会舍程序而求实体,以牺牲正当程序为代价来追求实体公正,导致执法犯法。因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树立程序意识,充分认识程序的公正性及程序公正对于整个法治秩序、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到结案以及执法文书、各类登记统计文书的制作管理环节上确保程序合法、规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执法人员应具有正确运用证据、查处各类案件的自觉性。证据是证明案情的手段。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执法者处理案件,必须建立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而对案件事实的揭示,依赖于证据的使用。只有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才能让人们看清案件的真相。长期以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已经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也是执法工作公正性与科学性的保证。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不断提高取证的能力,严格依法收集证据、运用证据,依据客观、充分的证据,正确处理案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追究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击违法犯罪、保障无辜人合法权益,进而更好地做到执法为民。p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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