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夏、商、周三代的奴隶主贵族统治者所建立的司法制度的特点。
简述夏、商、周三代的奴隶主贵族统治者所建立的司法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1) 司法不公奴隶制法庭只保护奴隶主和自由民(平民)的利益,而对广大奴 隶则视为“会说话的工具”,同牲畜一般,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直至 宰杀,而不必经过司法程序。(2) 司法专断最高审判权操纵在国王手里,但各级奴隶主均有相对独立的司 法审判权。由于是不成文法,或者虽有一定成文法而不公开,因而对 于法条的选定、罪名的认定和处置的确定等均由奴隶主贵族专断。 (3) 国王假借天意行刑虽然实行“天罚”,但神判不如西方奴隶制显著。中国奴隶制司 法中的神判消失较早。(4) 具有不同于古代西方的司法习惯中国奴隶制司法中没有西方的司法决斗法、誓言引证法,但有宣 誓、诅咒等。西方的司法决斗盛行且保持久远,决斗是 合法杀死势不两立仇人的一种方式,欧洲到18世纪还有此风。(5) 初步形成某些司法制度和措施中国奴隶社会后期已有一定的司法审级、诉讼程序、证据、定罪 量刑、比附类推和刑讯等制度以及“五听”等审讯方法,疑罪从轻减 免,有犯意而无事实不论等,均为后世所承袭和发展。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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