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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官不得有的行为。
分类:
中国司法制度(00927)
发表:2024年08月16日 13时08分04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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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述法官不得有的行为。
【正确答案】: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 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 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 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 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贻误 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性活 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等违法乱纪行为。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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