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殴打乙被浪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甲不服,向浪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向海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之间对于殴打的事实经过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甲依法提出了新的证据。经过审理,海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请问: (1)如果乙申请参加诉讼,乙在第一审程序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一审判决作出后,乙继续参加第二审程序,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可能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本案第二审程序是否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为什么?
甲因殴打乙被浪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甲不服,向浪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向海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之间对于殴打的事实经过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甲依法提出了新的证据。经过审理,海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请问: (1)如果乙申请参加诉讼,乙在第一审程序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一审判决作出后,乙继续参加第二审程序,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可能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本案第二审程序是否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为什么?
(3)如果甲在第一审程序中不存在需要延期提供证据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甲提出的证据可能是什么情形下发现的证据?法院对依法提出的新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 乙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是第三人。在第二审诉讼程序中,如乙提出上诉,则为上诉人;如乙未提出上诉,则为原审第三人。
(2)不可以。书面审理的核心是法律审理,必须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案件。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应当实行开庭审理。
(3)甲依法提出的新的证据是甲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法院应当组织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2条,“新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屆满后发现的证据。甲提出的新的证据属于第三种情形。根据《规定》第50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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