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一日在街边购物被盗,公安机关经查明事实,认定程某、孙某为盗窃刘某的违法行为人,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程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对孙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程某、孙某对此处罚决定均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赵某也参与了盗窃刘某的违法活动,同时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把程某、孙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反了,程某应对盗窃行为负主要责任。法院最后作出了变更判决,对程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对孙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作出对赵某予以罚款500元的判决。程某、赵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问:(1)法院在审理中加重了对原告程某的处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对赵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3)请列出第二审程序中程某、赵某、孙某和一审被告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1)法院加重对原告程某的处罚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本案件中,程某、孙某是利害关系人,而且同为原告,所以法院在审理中不受“不得加重”的限制,可以对程某的处罚予以加重。(2)法院对赵某作出予以罚款的判决做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给赵某行政处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3)在第二审程序中,程某、赵某是上诉人,孙某和被告公安机关为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