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半年后,丁认缴公司的部分增资。2017年发现设立公司时甲作为出资的机器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则应当由
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半年后,丁认缴公司的部分增资。2017年发现设立公司时甲作为出资的机器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则应当由
A、甲补交差额,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B、甲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甲补交差额,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丙、丁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补缴责任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差额连带补缴义务是无错的普遍的连带责任。连带填补义务只针对公司设立时的初始股东和发起人,其他股东没有此项义务。《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p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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