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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可以出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
分类:
公司法与企业法(11002)
发表:2024年08月17日 14时08分09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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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名称中可以出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
【正确答案】:B;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
【题目解析】: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以下文字: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和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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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文,回答问题:
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芒芒然归。谓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其子趋而往视之,苗则槁矣。天下之不助苗长者寡矣。以为无益而舍之者,不耘苗者也;助之长者,推苗者也——非徒无益,而又害之。
(1)这段文字是哪个成语的岀处?
(2)这段文字说明了一个什么道理?
(3)解释下列句子中着重号的词语。
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
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
【非徒】无益,而又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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