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阳光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 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 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简要说明理由:(l)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答:(1)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有效。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果农为善意第三人,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果农签订的合同有效。(2)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的承担,可以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