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论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公民张某与自己年仅12周岁的儿子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B、合伙人必须一次全部缴付出资,不可以约定分期出资;
C、公民甲、乙、丙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可以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没有标明“普通”或“有限”字样的话,视为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是:(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许可如经合伙人同意,某些合伙人可以以劳务方式出资(国外甚至允许以信用、社会地位、技能、管理经验、客户关系等方式出资成为合伙人)。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认缴”,主要是考虑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施行了分期缴付制度,规定了认缴和实缴区别的制度,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时面临的资本门槛,对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的出资就更应当灵活对待,认缴是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的协议义务,缴付的期限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尽管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