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民2014年3月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如下:(1)甲乙两处兼职,分别取得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2900元、2800元,两处均未超过3500元,没有申报纳税(2)向A国转让—项特许权使用费,取得收入10000元人民币,在A国纳税3000元,在国内申报纳税时,申请全部予以抵免:(3)中奖所得1000元,通过有关部门捐赠给希望工程,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140元的个人所得税:(4)与他人合作出版—部著作,稿酬5000元,二人平分,出版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280元:(5)取得股息500元,购买国债利息1000元,均未申报。问:(1)该公民取得的工薪所得是否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2)该公民在A国缴纳的税款能否全部给予抵免,为什么?(3)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出版社代扣代缴的税款是否正确,为什么?(5)该公民取得的股息和国债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1)该公民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汇总工薪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其应纳税额=(2900+2800-3500) (2)在A国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抵减限额。10000*(1-20%)*20%=1600(元)因此,该公民在A国缴纳的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抵免。(3)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处理正确。因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中扣除。该项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000*(1-30%)*20=140(元)(4)出版社代扣代缴的税款不准确。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2800)*20%*(1-30%)=238(元)(5)依税法规定,该公民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但股息应纳税,其应纳税额=500*2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