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某承包商按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水泥、木材、钢材由甲方负责供应到施工现场,其他材料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到第三层框架柱绑扎钢筋时,因业主负责供应的钢筋未运到现场,造成施工工作从8月3日至8月14日停工(该项施工工作为关键工作,其总时差为零)。8月12日至8月16日因施工单位的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造成第一层抹灰施工晚开工(抹灰施工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其总时差为4天)。为此,承包商于8月18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8月23日送交了一份工期索赔的详细报告材料,其计算书内容如下:
(1)框架柱绑扎钢筋:8月3日至8月14日停工,计12天;
(2)一层抹灰:8月12日至16日晚开工,计5天。
总计请求工程延期17天。
问题: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的工程延期索赔为多少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原因:(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2天,应给予工期延期索赔,因为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施工工作的总时差为零。
(2)一层抹灰晚开工5天,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施工工作晚开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综上所述,同意工程延期补偿工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