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钢材由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厂家负运输到工地,并委托了理单位实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当第一批钢筋运到工地时,施工单位认为是由建设单位指定用的钢筋,在检查了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后即可以用于工程,反正如有质量问题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材质检验,此时,建设单位现场项目管理代表正好在场,认为监理工程师多此一举,但监理工程师坚持必须进行材质检验,可施工单位不愿进行检验。于是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遂要求对该批钢筋进行处理。建设单位现场项目管理代表认为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要求监理单位赔偿材料的损失。
问题:
(1)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若施工单位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是否没有责任?说明理由
(3)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是否正确?
(4)若该批材料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有责任?说明理由
(5)建设单位现场项目管理代表要求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正确。对到场的材料施工单位有职责必须进行抽样检查。
(2)有责任。施工单位对于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须确保其质量。
(3)正确。
(4)没有。建设单位只是指定厂家采购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
(5)不合理。材料质量由厂家和施工单位负责,控制材料质量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履行了职责,维护了建设单位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