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9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假设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不予考虑)(1)3日销售库存商品一批,价歉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商品成本为36000元。(2)11日出售原材料,应确认收入为4000元,款项尚未收回。(3)15日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已摊销了12000元,未发生减值,取得出售价款为900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4)17日取得出租固定资产收入6000元,款项尚未收回。(5)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9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假设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不予考虑)(1)3日销售库存商品一批,价歉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商品成本为36000元。(2)11日出售原材料,应确认收入为4000元,款项尚未收回。(3)15日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已摊销了12000元,未发生减值,取得出售价款为900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4)17日取得出租固定资产收入6000元,款项尚未收回。(5)24日收到现金捐赠70000元。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并计算本月营业收入。

(1)9月3日,企业销售商品实现时:借:银行存款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0贷:库存商品36000(2)9月11日,收到出售原材料收入:借:应收账款4680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3)9月15日,出售无形资产:借:银行存款90000累计摊销12000贷:无形资产60000营业外收入42000(4)9月17日,计算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借:其他应收款6000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5)9月24日,收到现金捐赠:借:银行存款70000贷;营业外收入70000本月营业收入=50000+4000+600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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