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经济法的原则。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实践,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扩大对外开放,同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1、当代的世界经济正以过去时代无可比拟的速度发展着,特别是科学技术一日千里。把自己封闭起来,只能越来越落后。只有坚持实行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和合作,发挥自己的优势,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必要的互接互补,加上我们自身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不断创新,才能赶上当代世界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 2、当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趋向于互相融通;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各国经济主权独立的强烈倾向。我国强调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主权原则,完全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本国经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一切涉外经济活动必须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开展涉外经济管理和涉外经济合作活动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砚代化建设服务。我国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和技术的交流合作,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我国国民经济创造良好的条件。 4、依照这一原则,外商在我国开展涉外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外商在我国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平等互利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互利互惠。涉外经济法的主体不论来自于什么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的国家,不论该国的经济实力强或弱、科技水平高或低,在涉外经济交往中,一律平等相处,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允许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开展涉外经济活动,中外各方都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上的互利互惠是指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来满足一方的利益,而应当使各方通过经济交往都有利益可得。 2、对中方当事人与外方当事人的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能偏袒哪一方。只重视一方的权益而忽视另一方权益的做法是错误的,最终必然导致对外开放受阻,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利益。 三、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1、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态度是欢迎和鼓励。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以及科学管理经验,我国对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采取了鼓励和允许的措施,在经济上让外国投资者得到较多的实惠。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上,尽量放宽政策,给予完全的自主权,努力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审批、税收、贷款、费用、进出口许可等方面都给予了各种方便和优惠,体现了鼓励和欢迎的政策。 2、但是,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建设的长远目标,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也必须对引进外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监督。为保证我国引进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订一些法律、法规对引进外资进行调节,在鼓励的同时,对某些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项目加以限制,对危害我国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予以禁止。我国在引进外资举办企业的立法中,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用以投资的技术、机器设备、环境保护、财务会计、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方面都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四、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1、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它虽不是法律,但是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其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重视和正确运用国际惯例是我们进行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必然要求。当代国陈上各国经济的发展已密不可分,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已成为各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人们如果不按照这些规范办事,将无法进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 2、条约优先适用,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中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有关条约或协定的规定,而不适用我国有关法律。但这一原则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之下方得适用,并且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3、涉外经济法在调整我国与外国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时,注重我国的涉外经济法与国际通用惯例的衔接;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或协定。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也容易被外国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有利于涉外经济法发挥其促进对外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