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S工厂借鉴日本A公司的专利生产了一种新产品,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拥有该产品专利的日本A公司发现S工厂在使用该公司的专利发明,但该公司并未对我国S工厂使用该种产品提出异议。 案情Ⅱ: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S工厂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S工厂生产的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同时,也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日本A公司致电我国S工厂,向S工厂提出警告,指出S工厂出口其专利产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出口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过调查发现,日本A公司的该项发明已经在日本、美国
案情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S工厂借鉴日本A公司的专利生产了一种新产品,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拥有该产品专利的日本A公司发现S工厂在使用该公司的专利发明,但该公司并未对我国S工厂使用该种产品提出异议。 案情Ⅱ: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S工厂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S工厂生产的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同时,也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日本A公司致电我国S工厂,向S工厂提出警告,指出S工厂出口其专利产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出口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过调查发现,日本A公司的该项发明已经在日本、美国、法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专利,我国S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有部分出口上述国家和地区。 问:(1)案情Ⅰ中,我国S工厂生产销售该种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为什么?6-184 (2)案情Ⅱ中,我国S工厂生产销售该种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为什么?6-184 (3)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正确答案】:(1)没有侵犯专利权。因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寺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S工厂产品用于国内销售,A公司未对我国S工厂使用该种产品提出异议。 (2)没有侵犯专利权。因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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