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10分)王强(曾用名:李强)今年已满20周岁,是某大学二年级学生,每年的学费8000元。王强的父母于1998年由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王强随母亲生活,并由王强的父亲每月支付王强生活费200元,直至王强成年。王强所需的必要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平均分担。2003年,王强考上一所重点高中,同时还参加了小提琴培训班,相关学费大大增加。因物价上涨,生活费用也有所增加。王强的母亲遂要求王强的父亲增加教育费和生活费的数额,但遭到拒绝。同年,王强的母亲将王强的姓名由李强改为王强,此后,王强的父亲停止支付王强一切费用。2006年,王强考上大学,因学费、生活费花销较大,母亲收入较少,生活越来越困难,王强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要求父亲支付其高中全部学费(包括参加小提琴培训班的学费)的一半; (2)要求父亲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拖欠的生活费; (3)要求父亲承担其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一半。 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王强的上述各项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说明以上问题)
【正确答案】:(1)《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未成年时和高中毕业以前,王强有权要求父亲付给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王强上重点高中所花学费为必要的教育费用,其父亲应当支付一半。但其参加小提琴培训班的费用为非必要教育费用,其父有权拒绝支付。 (2)在未成年时和高中毕业以前,王强有权要求父亲付给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其父应当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由父亲支付每月300元的生活费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符合上述比例,则法院应当支付该要求。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到子女成年时止,只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上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属于这个范围,王强上大学时已成年,因此无权要求父亲负担其大学期间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