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王某与李某离婚,9岁的女儿小红随父亲王某生活。2009年李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李某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请求有
A、王某对小红不履行抚养义务
B、王某收入减少
C、王某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小红愿意随母亲李某生活且李某有抚养能力
【正确答案】:ACD
【名师解析】:根据题目内容,李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支持的请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选项A:王某对小红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王某未能履行对小红的抚养责任,如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教育机会等,李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2. 选项C:王某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王某因精神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行抚养义务,李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3. 选项D:小红愿意随母亲李某生活且李某有抚养能力。如果小红本人表达了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愿望,并且李某具备相应的抚养条件和能力,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请求。
选项B:王某收入减少,并不直接构成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理由,除非收入的减少严重影响到了小红的生活质量和成长环境。因此,选项B不是法院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