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甲厂与李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债务尚未结清,甲厂未将李某档案材料及时转出。2009年1月10日,李某认为档案材料仍在甲厂,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厂给付10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甲厂认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不同意给付基本生活费。为此,同年2月11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厂给付1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问:(1)甲厂与李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甲厂是否给付李某11个月基本生活费?(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如何做出裁决?
【正确答案】:(1)甲厂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李某与甲厂两年劳动合同期在2008年3月10日已经届满,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自行终止,同时,双方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2)甲厂不应给付李某1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理由:甲厂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厂无给付义务。(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理由:李某与甲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无追索基本生活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