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文某原系某旅游公司的职工,2008年3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文某上班没多久遇到汶川大地震,西部旅游受重创,公司效益不好,拖欠了文某5月份和6月份这2个月的工资5000元一直没发,随着灾后重建的推进,公司业务逐渐恢复,文某向公司领导主张补发工资时,领导总说员工要跟公司同舟与共,搪塞过去。2011年3月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文某提出要求公司补发2008年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公司以时效已过为由予以拒绝,文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文某原系某旅游公司的职工,2008年3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文某上班没多久遇到汶川大地震,西部旅游受重创,公司效益不好,拖欠了文某5月份和6月份这2个月的工资5000元一直没发,随着灾后重建的推进,公司业务逐渐恢复,文某向公司领导主张补发工资时,领导总说员工要跟公司同舟与共,搪塞过去。2011年3月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文某提出要求公司补发2008年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公司以时效已过为由予以拒绝,文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旅游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克扣或拖欠文某的工资?为什么?
(2)文某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不可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没有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时效从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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