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王某分别占10%.30%.6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任监事。其间,张某发现王某多次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李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问:王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什么义务?张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7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由于王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间接损害了股东张某的利益,张某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李某收到股东张某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张某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