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甲、乙、丙、丁、戊、己、庚和辛八个投标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3月20日下午17:00为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保证金为20万。在3月20日,甲、乙、丁、戊、庚、辛六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0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丙和己两家单位分别在3月20日下午17:20和次日上午9: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3月20日上午9:25时,丁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发现戊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

某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甲、乙、丙、丁、戊、己、庚和辛八个投标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3月20日下午17:00为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保证金为20万。在3月20日,甲、乙、丁、戊、庚、辛六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0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丙和己两家单位分别在3月20日下午17:20和次日上午9: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3月20日上午9:25时,丁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发现戊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问题:(1)丁单位后来提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在开标时,应对戊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招标人对丙和已两家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丁单位后来提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在开标后,应对戊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戊单位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3)招标人对丙和己两家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正确的,因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书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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