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造成的民事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排污行为一般具有行政上的合法性,且对污染损害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易认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加害者的主观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如果恪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将造成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则对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利。这是不公平的。 (3)无过错责任从环境污染的危害结果出发,不考虑加害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意在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