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韦伯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的内容。
(P137)。行政组织中除了最高领导之外的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下列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能。(1)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只是在与人身无关的官方职责方面从属于上级的权力。(2)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3)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4)职务是通过自由契约关系来承担的,因此,从原则上讲存在着自由选择。(5)候选人是以技术条件为依据来挑选的,在最合乎理性的情况下,他们是通过考试或表明其技术训练的证件或两者兼而有之为依据来挑选的,他们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6)他们有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绝大多数有权享受养老金,雇佣当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在私营组织中)才有权对这些官员解雇,但这些官员则始终有辞职的自由。工资等级基本上是按等级系列中的级别来确定的。(7)这个职务是任职者惟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工作。(8)它成为一种职业,存在着一种按年资或成就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升迁制度。升迁由上级的判断来决定。(9)官员完全同所管理财产的所有权无关地来进行工作,并且不能滥用其职权。(10)他在行使职务时受到严格而系统的纪律的约束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