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而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相关法条: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释或相关知识点:另一常见条款,(P136)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费,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终止。 }(P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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