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所用一般文字和词语应该按该文字和词语的通常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双方有争议的,以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二)意图解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订约的背景和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书面约定和口头约定不一致,以书面约定为准;保险单及其他凭证与投保单或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以保险单及其他凭证中载明的内容为准;如果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以特约条款为准;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
(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当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合理解释或者合理推定有两种以上,尤其是合同中的用词模棱两可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P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