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内容,它包括财产所有利益,财产保管、经营和占有利益,财产债权债务利益,财产预期利益,等等。
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受托人、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承运人等对暂时占有的他人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或留置物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所有人、管理人、承运人等对财产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由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利益产生,如民事赔偿责任利益、雇主责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等。
凡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合约责任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责任保险均有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进行投保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为他人购买人身保险,则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1)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
立法上有:“定义式(英美法系国家)”,“列举式(大陆系国家)”。
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英、美等国采用“利害关系原则”,也称“利害关系论”,即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则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又比如日、德、瑞士等国采用 “同意原则”,也称“同意论”,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则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还有些国家采用“法定原则”、“混合原则”。
我国采用“混合原则”。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P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