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如实告知
1、如实告知的概念
如实告知,又称重要事实的申报。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声明、申报和陈述。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因素和事实。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主要表现在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如实告知的范围
国际上有两种告知义务,一种是“无限告知”义务,另一种是“询问回答”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是“询问回答”义务,即保险人需要了解的有关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只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
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续约、合同复效、变更和重复保险告知义务等。
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从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起到保险合同成立时止。
此外,索赔、变更等环节均要及时如实告知。
4、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表现
一是未申报,也称漏报;
二是错误的申报,也称误报;
三是隐瞒,也就是故意不申报;
四是欺骗,也就是故意误报。
5、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做岀相应的处理,根据情况可以采取追加保险、解除合同等处理方式。
6、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情形下应该知道的事实,或者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声明无须告知的事实,就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p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