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一)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甚至可以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交付保险费,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不如期地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或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通常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除非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四)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及时地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了解危险状况,并根据危险的程度作加收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
(六)出险施救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对保险标的施救,而是有义务尽量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提供单证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或者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那么就会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赔权利,如果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第二十七条)
(八)协助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依法依约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告知相关重要事实,必要时出庭作证,为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相关法条: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大多数情况下,逾期通知不构成根本违约,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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