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12 月 25 日,高某以妻子林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10 万元终身保险及附加 5 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 1295 元。 1999 年 10 月 26 日,高某报案称,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搞卫生擦玻璃,不慎从 5 楼阳台摔下,造成重伤。 并以被保险人委托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 14181 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 1999 年 8 月 3 日被保险人送往北京红十字急救中心抢救时,当时急救病历上记载的事故发生原因是被保险人林某因与高某吵架,从 5 楼跳下。 请结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现投保人虽按合同的约定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但是被保险人因与高某发生争吵,跳楼而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并因此住院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林某跳楼的行为是其主观故意所致,根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及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知识点:一、不可保的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残行为导致的伤害;2、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中导致的伤害;3、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过程中遭受的伤害;4、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