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了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银行承兑、金额为45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准备交给乙公司,但在交付前遗失,被丁拾得。丁伪造了乙公司的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又将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戊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1)乙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为什么?
(2)戊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为什么?
(3)戊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甲公司签发了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银行承兑、金额为45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准备交给乙公司,但在交付前遗失,被丁拾得。丁伪造了乙公司的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又将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戊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1)乙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为什么?
(2)戊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为什么?
(3)戊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1)乙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因为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本案汇票尚未交付即丢失,出票行为未完成,票据权利未创设。
(2)是,因为戊的行为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否,因为乙的背书是被伪造的,乙对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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