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11年5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1年5月10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5月20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认为公司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由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5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问:(1)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合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余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而本案是10日前通知
(2)不合法。因为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决权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