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共部门对公职人员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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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相应的公共组织对其公职人员个人的过错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公职人员过错程度,公共组织再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并向其行使求偿权(行政追偿)。公职人员与社会中被管理个人或组织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公共部门与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公职人员与社会中个人或组织的关系是单方面形成的,与个人或组织的意志无关。这表现为:第一,公职人员有权以公共组织的名义对个人或组织实施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同时,公职人员有义务履行职责,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后者的监督。第二,社会中个人或组织有服从和协助公职人员实施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对公职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提出建议、批评、控告、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