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享计划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确认为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利润分享计划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确认为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第三,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 
 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性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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